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如何“限”與“禁”這個老問題,歷時兩年多終于有了最終答案。3月29日上午,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,審議并表決通過了《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》(下稱“表決稿”),待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。與此前相比,表決稿刪除了電動車與摩托車禁止銷售的兩條條款,這意味著電動車與摩托車不再全面禁售,但對于無合法來源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仍是禁止銷售。此外,廣州火車南站納入了摩托車禁行區域。
表決稿獲得通過,意味著以下6類車輛、滑行工具在廣州行政區域內禁止上路。一旦違反,將處以罰款、扣留、收繳或強制報廢等處罰。
與3月28日提交三審的修改稿相比,3月29日的表決稿有了一項大“改動”,即刪除了“在本市禁止電動自行車、摩托車行駛區域內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電動自行車、摩托車。越秀區、海珠區、荔灣區、天河區行政區域內以及白云區、黃埔區行政街轄區內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人力三輪車”這一銷售管理條款,與此同時也刪除了“銷售電動自行車、摩托車或者人力三輪車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并處違法銷售車輛每輛二千元罰款;無法查清銷售數量的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”違法銷售的法律責任這一條款。
記者了解到,《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》自提交一審以來,擬對電動車等非機動車與摩托車禁售、禁油、禁行、禁停及禁營運,其中“禁售”是廣州首次提出,頗引人關注。相較于一審的“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電動自行車”,去年二審稿將禁售范圍進一步擴大,不再限制于實體店,而是明確為“在本市禁行駛范圍內不得銷售電動自行車、摩托車”。三審稿對“禁售”相關條款并無修改。但表決稿仍保留了“本市禁止銷售無合法來源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”這一規定。
與此同時,表決稿中摩托車禁行的區域范圍有所變動,在原來的基礎上新增了“廣州火車南站”這一區域。此外,未在廣州注冊登記的摩托車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可過境通行,其通行時間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從“提前三十日”改為“提前十五日”。
6類車輛、滑行工具 今后不能在廣州上路
拼裝、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、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
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,但持有本市臨時通行標識的除外
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,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
畜力車
電動獨輪車、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
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、滑行工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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